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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实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主要做法


发布时间: 2010-05-27 01:13:00来源:武汉发改委办公室字号:[ ]分享: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我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10年全市两型改革试验工作要点》确定的重要改革试验内容。在我市率先开展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试点,是内化相关生态保护或破坏行为的外部成本,创新保护环境制度,突破两型社会建设瓶颈,展示试验区特色与成效的一项重大举措。

目前,国家开展了青海三江源头保护和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等中央生态补偿机制试点,主要方式是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部分省份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一、浙江省生态补偿主要做法

浙江省是我国第一个以较系统的方式,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他们的工作特点突出且富有成效。

(一)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2002年开始,浙江省每年以生态环境补偿专项的名义支付的补偿金由5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9.5亿元。2005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7年省级财政兑现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为6亿元,涉及45个市、县。2008年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全面实施对该省八大流域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

(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自2000年开始,浙江省着手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十五”期间,浙江省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用于公益林建设,2001年起对25个经济欠发达县(市、区)追加1000万元;同年,钱塘江上游8个县(市、区)中300万亩公益林被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范围。2005年,出台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全省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当年重点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资金为8元,2006年提高到10元。

(三)开展水权交易

义乌市多年以前就面临严重的供水难题,而同处金华江流域的东阳市,地处义乌市上游,水资源比较丰富。2000年两市签订了东阳市向义乌市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义乌市用2亿元水利建设资金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5000万立方米优质水资源使用权。协议的签订促进了东阳市的发展,义乌市则以合理的成本解决了水供应的瓶颈制约问题。

(四)异地建立发展园区

通过异地开发,对金华江流域上游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有效的开发性补偿。金华市率先开展探索,在市区设立金磐扶贫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金华江源头地区磐安县的开发用地,并给予一系列政策扶持。1994年园区设立后,凭借地理优势,吸引了130多家少污染甚至无污染的企业进驻,每年实现税收4000万元以上,占磐安全县税收近1/4,创造的GDP占当地10%,成为典型的双赢案例。

二、江苏省太湖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情况

江苏省以太湖流域为试点区域,多层次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构建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相适应的法规政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同步发展。

(一)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江苏省先后出台了《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为实施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生态建设以奖代补提供了法治保障。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关于切实推进环境保护的若干政策措施》、《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方案》,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行统一规定和制度协调。同时,省财政建立了省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太湖治理等专项资金,总额达到每年30亿元,有力支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推进生态补偿试点区域建设

一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标准。结合主体功能区划,2009年3月,江苏省公布了《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共划分出12类重要生态保护类型共计569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是试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以水污染物排污指标为主要内容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点以来已有近千家企业参与排污权的申购,申购资金上千万元,全部用于生态保护和环境资源市场建设。

三是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2008年,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地区先行试点,主要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个因子进行控制。凡是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由上游地区设区的市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将补偿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三、辽宁省生态补偿试点情况

近年来,辽宁省逐步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多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一)对东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补偿

辽宁省东部以山区为主,生态环境良好,承担着生态建设、涵养水源的重任。2007年,辽宁省出台了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的政策,决定从2008年开始,每年从省级财政拿出1.5亿元,对东部承担水源涵养林建设与管护和水环境保护的16个重点县(市)实行生态补偿。设定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作为核减补偿资金的依据。

(二)制定辽河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

2008年,辽宁省颁布了《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市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法定职责,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市界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值,应缴纳超标补偿资金。扣缴的补偿资金应作为辽宁省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给下游城市,专项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2009年1—4月,沈阳等7市14个断面共扣缴补偿资金775万元。

(三)推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007年,先后颁布了《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交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四、江西省东江源生态补偿试点情况

江西省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探讨是和东江源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和建设同步进行的。东江是珠江水系三大干流之一,源区包括赣州市的寻乌、安远和定南三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珠三角”地区的重要饮用水源。2002年江西省建立东江源生态功能保护区,成立了江西省东江源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编制了《东江源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2005年,东江源被纳入中国保护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补偿机制研讨会及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委员会课题”的典型案例。2006年,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合作完成了“东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2008年东江源区被列为国家首批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地区。

江西省提出的生态补偿方案主要包括:

(一)东江源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一是东江源区为下游提供的水质和水量,及其对下游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二是为提供稳定优质水源,源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额外投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损失;三是源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周边地区、下游地区的差距。

(二)东江源补偿的原则

循序渐进,协商共识原则;明确界定主体责任原则,涉及国家、江西省、广东省和源区三县等四方责任主体,明确各方责任;上下游公平、“共赢”和多渠道多方式原则。

(三)东江源补偿机制

采取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两种方式。纵向补偿即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国家加大对源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源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横向补偿即广东与江西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国家设东江流域生态共建基金专户,双方经谈判后,下游将横向转移资金汇入国家东江流域生态共建基金,并请国家协调广东在收取香港的水费中,调剂部分资金补偿东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由于国家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实施尚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和时间,广东、江西两省之间的横向补偿谈判也需要国家层面的协调,因此,该补偿方案尚未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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