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5〕2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2-26 15:05:00 来源: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分享:

一、起草背景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2016年和2023年,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次对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修订。省发改委、市发改委分别印发了省级、市级实施办法。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再次修订节能审查办法,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10月底,省发改委印发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52号)。

为落实国家、省最新要求,结合全市节能审查工作实际,市发改委对《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发改规〔2023〕1号)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与31号令及省实施办法体例基本一致,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1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概念、意义、经费保障要求以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明确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责任、权限、区域节能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审查程序。主要明确了节能报告编制、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求、程序、期限、不予通过情形、变更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重点明确节能验收部门、验收要求和验收内容;强化节能监察和节能审查情况分析调度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解释部门、执行时间,以及与我原节能审查办法时间衔接问题。

三、重点修订及细化内容

实施办法》加强与国家31号令和省实施办法的有效衔接,对原市级实施办法发改规〔20231号)进行了修订,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重点涉及以下方面:

(一)新增碳排放评价要求按照国家31号令和省实施办法要求,新增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明确: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省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以及市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项目,应按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进行评价。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二)收回区级审查权限节能审查实行国家、省、市分级审批,并进行动态调整。按照省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5〕2号)要求,市《实施办法》将年综合1万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由区级节能审查机关收回至市发改

)完善区域节能审查要求。落实31号令要求,《实施办法》明确:一是区域节能审查条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5千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5千吨,不属于“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二是区域节能审查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查。区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提出要求并报市发改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区域节能审查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提交书面承诺

)强调“两高”项目管控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管控“两高”项目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关于印发武汉市“两高”项目市级部门联审会商机制的通知》。《实施办法》再次强调“两高”项目须先提请部门联审会商,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提交节能审查申请。同时需落实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及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

)明确节能审查验收要求。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类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的部门、具体内容和要求,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验收;省发改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验收;发改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改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验收。

)加强新老政策时间衔接。实施办法》明确: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若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23〕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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