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0-28 14:35:00来源:价费处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
| 提问者 |
林女士 |
| 留言时间 | 2025年9月11日 |
| 内容 |
咨询转供电线路损耗计算标准 |
| 回复单位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回复时间 | 2025年9月26日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林女士: 您的来信已收悉,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十分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我委工作人员于9月26日14:45与您电话联系,介绍了相关内容。 感谢您对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支持! 特此回告
202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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