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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2-06 08:00:00来源:武汉发改委办公室字号:[ ]分享: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2]22号)中“备案有效期为一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管理,提高节能评估文件的质量,促进节能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拟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名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00m2以上和相应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且按照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见附件1)提出申请备案专业类别申请,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气、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三)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近三年开展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监测、节能量审核等与节能相关的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本条件针对不在第一批备案名单的申报单位);
   (六)自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11月30日,已报送至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评估文件数量不低于2个,且首次节能评审不通过数量累计不超过3个(本条件针对在第一批备案名单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七)行业诚信无不良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4部分:
   (一)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
   (二)单位主要资质证明材料(在第一批备案名单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仅需提供自上次备案至今变更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主要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在第一批备案名单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仅需提供自上次备案至今变更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节能评估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可研报告节能篇章、节能量审核报告等四类;在第一批备案名单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可以不附本项材料)
   以上4部分材料按顺序列目录胶印成册(业绩证明材料部分可单独装订),向市发改委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版)。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
   申报单位自愿向市发改委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专家评审
   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有必要进行实地查验。专家组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市发改委对专家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正式发文公布我市调整后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名单及其从事节能评估的专业范围,同时在市发改委网站及市节能监察网上公布。
   四、有关事项
   (一)由市发改委公布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各区发改部门直接纳入本地区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范围。
   (二)请各申报单位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改委环资处(联系人:张丹,电话:027—82796096)。
   (三)附件下载地址:武汉市发改委网(www.whdrc.gov.cn)、武汉节能监察网(www.whecs.gov.cn)。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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