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5-11 05:05:00
来源: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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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二、公布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中央投资拉动内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武发改规〔2009〕1号)、《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武发改规〔2011〕1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5〕3号)4件文件予以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发改城建〔2008〕627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武发改规〔2011〕2号)、《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武发改规〔2013〕1号)3件文件宣布失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监察工作规则的通知》(武发改规〔2012〕1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4〕1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5〕1号)、《武汉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武发改规〔2016〕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武发改粮管〔2016〕406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7〕1号)、《关于印发推进武汉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发改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武发改规〔2017〕3号)8件文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延长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