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1-20 09:59:59
来源: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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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
XXX |
留言时间 |
2021年12月20日 |
内容 |
请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对《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做出解释 |
回复者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回复时间 |
2021年12月30日 |
回复内容 |
徐先生: 您的来信已收悉,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十分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特此回告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