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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9-07 06:27:44来源:武汉发改委办公室字号:[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我委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监督检查,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于每年6月、12月将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报送至我委。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偿还本息前6个月及时与我委沟通。在债券存续期内的每次还本付息期后一个月内,向我委报送企业债券利息及本金的偿付情况。
   三、企业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的,必须严格按照合规的程序进行资产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于重组工作正式启动前将重组方案报送我委,经过审定并接受我委对重组过程的监管。
   四、凡是2011年6月30日前已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人,请按照上述各条要求,补充自发债以来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报送至我委。联系人:张瑜,联系电话:82796124。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格式)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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