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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社会化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 2016-04-12 17:44:11来源:字号:[ ]分享:

政务信息
武汉市中小学社会化培训机构
收费公示暂行规定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具备合法资质的中小学社会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收费规范、透明,维护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市发改委制定了《武汉市中小学社会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发改价检〔2016〕142号)。
《暂行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实行收费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在办学区域的醒目位置和收费地点公示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做到收费内容齐全、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详细文件附后)
武汉市中小学社会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具备合法资质的中小学社会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收费规范、透明,维护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市具备合法资质的中小学社会化培训机构的收费公示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公示是指培训机构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培训收费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培训机构实行收费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区域的醒目位置和收费地点公示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应当做到收费内容齐全、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 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 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 培训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九条 培训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培训机构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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