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56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8-21 18:31:00来源:字号:[ ]分享:

一、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

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51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的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公立医院停车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围,2015年,省物价局将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的停车收费标准定价权下放我市后,全市公立医院统一执行2008年出台的《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为室外地面泊位首小时3元,首小时后白天(早7点至晚7点)6元封顶,夜间8元/次;室内100个以上泊位的停车场3元/小时,全天45元封顶,室内100个以下泊位的停车场2元/小时,全天30元封顶。

二、调整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一)必要性

国家、省先后出台了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意见,我市迫切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停车收费政策进行调整。一是实施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二是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停车优惠政策;三是通过价格杠杆缓解停车难;四是适当提高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二是坚持差别化定价,区别停车区域、停车场性质特点和停车供求关系,实行分类定价管理;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调整的主要思路

(一)调整政府定价停车收费类别划分方式

政府定价停车场由按停车场规模分类调整为按停车场类别分类。充分考虑公立医疗机构、学校、车站等停车需求大、停车矛盾突出的地方,在分类定价时实行较高类别的收费标准。

(二)提高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定价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中心高于外围、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传统汽车高于新能源汽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七高七低”原则,实行差别化定价。

(三)缩短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即停即走

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计费标准由“每小时”调整为“每半小时”,进一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引导机动车即停即走,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四)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

政府定价停车场所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按五折优惠,鼓励社会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

(五)实行单独定价政策

对经营成本确实较高或者停车矛盾特别突出的政府定价停车场所,可由经营者或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我委已拟定了停车收费的调整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我们将及时发布实施。

(二)停车收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各停车收费主体应配合加强停车收费政策的宣传,积极营造停车收费政策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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