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7-21 18:12:00来源: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
进一步加快天然气价格改革步伐。2017年9月、12月,湖北省物价局先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环资〔2017〕108号)、《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鄂价成〔2017〕168号)。2018年3月13日,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30号),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鄂价成〔2017〕168号)和《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环资〔2017〕108号)的相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和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科学合理制定我市天然气配气价格,加快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2018年4月份,我委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召集全市燃气经营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收集研究相关城市配气价格制定情况。5月份,组织市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对全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定价成本进行成本监审。由于我市燃气经营企业较多(全市燃气经营企业共有26家),成本监审工作量较大,目前成本监审工作正在进行中。下一步,待成本监审工作完成后,我委将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严格“准许成本”审核,核销不合理成本,合理制定配气价格。
减少交叉补贴。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决定上调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后我市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统一执行1840元/千立方米。2018年6月6日,湖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相应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61号),决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我省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02元,同步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02元。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我市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轨后,将解决我市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之间的交叉补贴问题。下一步,我委将综合考虑天然气配气价格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减化非居民用天然气类别,进一步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降低企业用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