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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购电政策下商业用电物业公司电损收取的合理性和收取多少问题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2-01-24 15:28:20 来源: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分享:

提问者

XXX

留言时间

2022年01月18

内容

关于代理购电政策下商业用电物业公司电损收取的合理性和收取多少的问题

回复者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2年01月20

回复内容

尤先生/女士:

您的来信已收悉,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十分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通知》规定,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当月电价标准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按月收取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的据实核定)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特此回告

2022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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