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12 07:47:00来源:武汉发改委办公室字号:[ ]分享:

各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 市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52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926号)要求,现将我市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窖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等单位节能硬件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工程。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共伴生矿产(稀贵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废弃服装、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需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与资金申请报告一同上报),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项目申报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一。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内容以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凡明确安排示范项目的,不支持一般性、已推广使用的项目。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对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一定投资规模。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础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2年上半年按期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组织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 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请市直相关部门指导本行业内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备选项目。原则上所有备选项目按照属地通过所在区发改委,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申报。

    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者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得支持的项目应已经完工,并随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竣工验收资料。中央企业请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非我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能上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外)。

    (二)上报材料

    1、各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上报文件,后附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见附件二),请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并分节能(其中:绿色照明、建筑节能项目单列)、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依次排列。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内容,要求列出目录并按顺序排列,用彩纸隔开,纸质封皮装订成册,拒收可拆卸式装订的资料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项目用地证明(需新增用地的项目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批复,不需新增用地的项目请附上企业说明);

    (6)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及用款承诺,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及企业用款说明等);

    (7)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银行贷款与自筹资金之和应大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

    (8)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0%测算)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见附件三),由市发展改革委盖章核准。其中,对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请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9)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0)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11)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五),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应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3、材料电子版。请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下载最新版)填报项目相关内容,将从该软件导出的项目数据库文件(即IMO文件)和项目汇总表电子版一并上报。

    (三)上报时间

    请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于7月25前将上报文件和项目资金申报报告一式四份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同时提供IMO文件、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项目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资金支持。

    (四)联系方式

    节能项目:杨  庆  82796106

    节水项目:张丹 82796096

    循环经济项目:江  强  82796096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向  慧 82796015

    污染防治项目  黄楚清  82796106

    附件: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926号)

             二、相关电子表格

       

附件2.4.5.xls.xls

附件三招标事项表.doc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闭 【打印此页】
.

二维码关注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官网手机端

今日头条

大督查提意见

产业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