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6-27 09:29:05来源:法规处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依据 | 专项检查计划 | 投诉举报电话 及邮箱 |
1 | 对节能的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第五条 第一款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25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 027-82796936 whsyhyshj@sina.com |
2 | 对粮食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3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发改委(粮食局)2025年粮食购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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