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7-21 17:08:00来源: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
对于提出部分颇具中医特色项目均未纳入医保或未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探索建立治末病等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治未病等中医药服务运转创造稳定的价格环境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家和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58号)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省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3号)也规定“《目录》的项目及分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物价、省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统筹考虑临床治疗需要和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统一制定和调整。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目前,武汉市严格执行省三个目录,其中,“药品目录”去年已按要求完成更新,包含中成药1385个。“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包含8个亚类,共计97项。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
(一)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执行。目前执行的是《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01)年版》,共有综合服务类、医疗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4大类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加上后续增加的429项,共计4395项。其中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23项。
(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是按照《武汉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6〕23号)、《武汉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9〕40号)和《武汉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武汉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发改规〔2017〕2号)等文件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制定最高限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相应级别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三)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lt;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gt;的通知》(鄂价农医〔2016〕147号)文件规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发改委和市卫生计生委提出新增或修订现有项目的申请,属市级管理权限的审批项目,市发改委会同市卫计委协调医疗机构论证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可行性,测算项目成本,召开专家论证会,依法定程序,开展市级管理权限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定工作。属省级以上价格管理权限的审批项目,依程序上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四)为全面掌握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运行情况,及时了解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际运行情况,自武汉市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以来,市发改委联合市卫计委定期对36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运行数据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启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和完善。
下一步,市发改委将会同市卫计委、市人社局按照国家、省振兴中医药保健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调研,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为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事业传承发展,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助推健康武汉建设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