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7-10 11:32:58
来源:
电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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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 肖杨 |
留言时间 | 2024年6月27日 |
内容 | 供电法规相关疑问 |
回复单位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回复时间 | 2024年7月8日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肖先生: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对您咨询的文件政策答复如下: 问题1: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供电企业负有连续向用户供电的义务,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除外。 问题2: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国家发改委将“委托转供电”和“非电网供电”两者进行区分,委托转供电指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为解决本地区用户的用电问题,由供电企业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在其供电半径允许的范围内向其他用户提供电源的情形,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而“非电网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非电网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此类非电网供电主体对被转供的内部终端户用电负责。 问题3: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用户之间存在用电纠纷的,应当妥善处理后再行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建议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 我委工作人员于7月8日上午11:13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 特此回告 2024年7月8日 |